当前位置:首 页 > 光沐说法
我所民法典草案两条修改建议在全国人大最终文本得到体现
发布时间:2020-06-02| 浏览次数:

2019年12月底,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全文共1260条。我所李君临律师团队经认真研究后,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共提交49条修改建议。据悉,全国共征集到100余万条修改建议。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同日,国家主席签署第45号主席令公布《民法典》。


2020年6月1日,新华社受权发布《民法典》全文。经比对,李君临律师团队所提修改建议中,有两条内容在《民法典》正式文本中得到体现,分别是第83条第2款和第818条第2款。


一、关于第83条第2款的修改建议

原稿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稿: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理由:原文有歧义。“的”字改变所处位置后更为严谨准确,与《公司法》第20条也保持了一致。


二、关于第818条第2款的修改建议

原稿: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修改稿: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修改理由:该条第1款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第2款却规定承运人仅可将违禁物品卸下或销毁,应属立法漏洞。


三、修改建议与正式文本比对图

image.png

image.png

 
 
Copyright @ 2017 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蜀ICP备18006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