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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费依据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订指引(试行)》,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代理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1万元-10万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案件,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本所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后续审理阶段可以下浮一定比例予以优惠。同时代理本诉、本请求和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4.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2倍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4倍收费,具体上浮标准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协商。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本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及律师工作量大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证据较多的案件;

(6)新类型案件;

(7)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9)其他经本所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含半风险代理或全风险代理收费),其中半风险代理收费的基础代理费部分参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比例优惠收取。

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7.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800元-6000元/小时;复杂法律项目,本条第4款规定的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及第5款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及律师工作量大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前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必要时间应当计入计时范围;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律师乘坐交通工具去外地办理委托事项所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入计时范围。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形成计时清单,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8.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优惠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2-5倍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本条第6款和/或第7款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9.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重大、疑难、复杂及律师工作量大的民事申诉案件可以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三、代理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但不得适用风险代理收费。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但不得适用风险代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可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方式;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可以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3万元-50万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3万元-100万元/件;

(3)一审阶段:5万元-100万元/件;

(4)二审阶段:10万元-100万元/件;

(5)发回重审(一审阶段):10万元-100万元/件;

(6)发回重审(二审阶段):20万元-100万元/件;

(7)代为提起刑事申诉:6万元-60万元/件;

(8)再审案件(一审阶段):10万元-100万元/件;

(9)再审案件(二审阶段):20万元-100万元/件;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名嫌疑人/被告人,或多个罪名或证据复杂的刑事案件,每阶段可合理上浮收费标准,但原则上不得高于该阶段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委托人知悉本收费标准仍愿意突破时除外)。

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5万元-30万元/件,亦可按标的额的百分比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比例可参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比例收取,由委托人与本所协商确定)。

3.既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方的代理人的,刑事案件部分的收费按本条第1款标准收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律师费用按照民事/仲裁案件标准收取。

4.双方协商采用计时收费方式计费的,计时收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按民事、仲裁案件计时方式计算。

五、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可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万元-30万元,也可按标的额的百分比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比例可参照民事案件一审收费比例收取,由委托人与律本所协商确定)。

六、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可采取年度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及律师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中允许合理上浮的,上浮部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上限的4倍):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10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计时收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按民事、仲裁案件计时方式计算。

七、办非诉业务

办理非诉业务可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1.计时收费的标准为800元-3000元/小时,涉外或疑难、复杂及律师工作量大的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4倍收费。

2.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本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及律师工作量大小在以下最低收费基础上合理上浮,但上浮不得超过最低收费标准的5倍。

(1)法律咨询及简单合同的起草和修改,最低收费800元/件;

(2)起草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5000元/件;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5000元/件;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5000元/件;

(5)需要在初步论证或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最低收费3万元/件。

3.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高于5万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5%;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3%;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1%-2%;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八、专业或专家律师收费标准

委托人选定或要求本所指派四川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专业律师或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律师办理或参与办理的案件(除风险代理外),可按照上述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上浮10倍以内收费。

九、其他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十、附则

1.本所全部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均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收费。

2.根据法律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当事人经济情况等,本所可酌情在本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

3.委托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应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事项。

4.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5.本收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负责人制订、解释和废止。

6.本收费标准于2023年3月3日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并经成都市律师协会备案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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