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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用这样的诉讼策略,赢下115件再审案件
发布时间:2020-07-23| 浏览次数:


再审很难,“立案难、改判难、案件复杂”——三个词足以形容再审。如果再审中又遇到人数众多的对方当事人,就是难上加难,因为律师要面临着各种压力,如法院的维稳压力、当事人的情绪压力、社会舆论压力等。


我们团队曾批量办理了总计 115 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之再审:原本顺利地执行,却因突如其来的变故中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却先后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


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起死回生,将大局逆转?诉讼策略与可视化的呈现,让我们获得了翻盘机会。下面我将我们制定诉讼策略的方法与实操经验分享给大家。


情景再现

我们以这 115 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之再审作为例子,分析诉讼策略的制定思路,该案情况如下:


2013 年底,泰山银行与格凌大酒店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格凌大酒店向泰山银行贷款 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时,泰山银行与西五公司签署《借款抵押合同》,西五公司用名下六套房产向泰山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房产建筑。泰山银行在抵押登记办妥后发放了贷款 1000 万元。可到了 2015 年底,格凌大酒店仍无法按约还款。


2016 年 6 月,泰山银行依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五公司抵押的房屋。


但是在法院执行立案,准备评估、拍卖抵押房产时,突然“呼啦啦出现 200 名左右的案外人,声称西五公司早已在 2008-2009 年间将该六套抵押房屋分拆成若干小房间卖给他们,他们购买后又立马返租给格凌大酒店作为酒店客房。


尽管房屋尚未办理转移登记,但他们已属货真价实的房屋所有权人,法院不能执行他们的房屋,必须立即中止执行。执行法院收到案外人异议文书后,依法组织各方听证,不久作出裁定,以案外人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规定为由,裁定中止执行抵押房屋。


泰山银行不服法院中止执行裁定,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泰山银行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既然是对公证处执行证书有异议,就应该去找公证处而不是找法院提执行异议;既然案外人不该找法院提执行异议,泰山银行当然就不能根据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一审法院这样处理,确实出人意外。泰山银行决定上诉,但结果却是冷冰冰的九个字: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而且,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的理由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


本案完美符合再审案件“立案难、改判难、案件复杂”的三个特点,但并非没有机会,我们制定了再审的总策略以及实体、程序两个方面的策略,打开了新的局面。


再审策略

对于再审的策略,我们首先需要找到对我们最有利的点,以此层层铺开论证,建立严密的逻辑。


以本案为例,虽然案外人买房在先,泰山银行抵押在后。按“先来后到”的原理,似乎应该支持案外人。


但是,经过我们仔细地阅卷发现,案外人也有一个重大问题。他们在 2008-2009 年间买房时,案涉房屋根本未取得产权证,直到 2010 年 5 月 11 日才取得产权证。案外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审查西五公司是否持有房产权属证书,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


其次,西五公司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将房屋改造成酒店对外出售,依法不能办理分割产权登记。案外人应当知道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应自负其果。


那么,针对这两点重大问题的推导,我们发现,案外人的诉请和法院的观点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与实体认定错误。接下来,我们针对这三点进行了分析与论证。


实体与法律的适用论证

诉讼策略的关键是说服法官,这里我们使用“线性逻辑”进行论证。(“线性逻辑”相关内容可参考陈少文老师 iCourt 线上法学院课程《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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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我们需要对法院和对方的每个观点进行反驳,并按照说服力的大小进行排序,达到 A 是错的;即使 A 对了,B 也是错的;即使 B 对了,C 也是错的。


把说服力最强的点放在最前,就算这个点有问题,我们还有其他的点可以一一反驳。让人辩无可辩,无法反驳。


以本案为例,我们按照这套逻辑,详细阐述了泰山银行实体诉请应获支持的八个理由,制定了诉讼策略,并绘制了胜诉推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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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银行胜诉推导图


一、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第 106 条,不应适用司法解释


有法律规定的时候适用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司法解释,这是中国法治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 106 条就是专门针对本案这种情况制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二、即使可适用司法解释,也不应适用《异议复议规定》


《异议复议规定》仅适用于形式审查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不适用于实质审查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三、即使可以适用《异议复议规定》,也应该适用第 27 条而非第 28 条


《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就提出第 27 条另有规定的情形,本案案外人据此认为法院可以支持,但第 28 条适用的前提是普通金钱债权执行,显然与第 27 条规定的担保物权执行不同。


故无法适用第 28 条,即使适用司法解释,本案也应适用第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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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即使参照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本案案外人过错如此明显,其诉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 过错一:案外人迟迟没有通过网签合同、合同备案、预告登记等方式彰显权利,而且也不起诉。导致泰山银行根本无法识别有另外的可能权利人存在。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只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过错二:本案部分案外人曾要求出卖人(西五公司)出示房屋相关备案手续及销售许可,但出卖人未出示。可见,只要诸案外人要求出卖人出示手续并办备案,则备案后出卖人不可能又抵押登记给泰山银行,本案的发生完全是诸案外人自身重大过错造成的。


  • 过错三:本案案外人在开庭中明确反复承认“门牌号是乱编的”“房屋信息是乱编的”,案外人连购买的单元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都不清楚,足见其具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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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案不能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支持案外人。


五、《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释予以废止


如果认可《异议复议规定》第 27 条中的但书内容包含第 28 条,则该第 28 条的规定无疑违反了《物权法》第 9 条、第 106 条,突破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的基本法律原则,很可能将被废止。


六、本案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扣冻规定》)第 17 条


《查扣冻规定》第 17 条属于旧法,《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属于新法,新法优于旧法;前者属查封、扣押、冻结之一般法,后者属专门处理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所以,本案不可适用《查扣冻规定》第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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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亦不能适用《查扣冻规定》第 17 条


七、物权期待权旨在保护居住权这一基本人权而非保护投资收益


期待权制度,根本在于保护居住权这样的基本人权。而本案案外人所购房产属商业房产,且其均声称是为了出租营利,丝毫不涉及自用居住,所以不是物权期待权制度的适格保护对象。


八、无论房屋所有权人是谁,泰山银行均可行使抵押权


案外人声称,部分买受人与西五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取得法院之民事调解书。根据物权法第 28 条,在调解书生效那一刻起,相关房产之所有权人就已变更。


我们认为,即使部分房产所有权已变更至相应案外人名下,泰山银行通过善意取得之抵押权,仍具有对房不对人之追及力。也即无论房屋所有权人是谁,泰山银行均可行使抵押权。


我们一起梳理论证逻辑:


  • 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第 106 条,不应适用《异议复议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 即使可适用司法解释,也不应适用《异议复议规定》

  • 即使可适用《异议复议规定》,也应该适用第 27 条而非第 28 条;

  • 即使参照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本案案外人过错如此明显,其诉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 《异议复议规定》第 28 条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释予以废止;

  • 本案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扣冻规定》)第 17 条;

  • 最后又补充了物权期待权和可行使抵押权两个要点。


整篇逻辑严密,环环相扣,极具说服力。


程序的论证

程序错误经常是再审案件的诉讼策略之一,但是在实际审理中,简单的一、两处程序错误,法院未必认可。所以如果让程序错误无可争辩,我们就要用到“拆分逻辑”。


以本案为例,我们在再审申请书中画了如下一个原审错误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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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示意图中可以看出,可能会出现程序错误的可以拆分为三处:案外人无权提执行异议、中止执行裁定应予废止和不该被驳回起诉之理。


一、案外人无权提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写明,案外人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侵害其合法权益,无权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应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寻求司法救济。据此,一审法院本应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但却裁定中止执行,自相矛盾,确属错误。


二、既然不能提执行异议,中止执行裁定便应被废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313 条和第 314 条第 2 款规定,一审法院既然认为案外人不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那就只能依据前述规定判决准许执行,否则将造成执行异议程序中产生的错误中止执行裁定仍然生效。


三、既然中止执行裁定应被废止,银行当然有权起诉


此处我们直接使用《民事诉讼法》第 119 条的规定进行拆分论证,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泰山银行身为被中止执行抵押房屋之抵押权人,当然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其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 308 条规定,本案以案外人、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诸被告身份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


再次,泰山银行核心诉讼请求为准许执行案涉房屋,其理由就是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民诉法解释》第 304 条及第 306 条等规定,本案确属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且为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案件。


这里我们使用“拆分逻辑”。先将程序错误拆分成三处,再将其中核心不该被驳回起诉的部分,直接使用法条拆分为四处,依次进行论证。


这样的拆分逻辑可以做到“穷尽”所有论点,原本法院可能不重视程序错误,但是经过拆分,使每一步都出现错误,不得不重视,重新考虑程序错误。


峰回路转

高院收到泰山银行再审申请书后,承办法官也觉得原审裁定确实缺乏法律依据,实体、法律适用、程序都出现明显问题。最终由高院全部提审。在提审程序中撤销原二审、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至此,本案再审请求全部获得支持,为最终的实体全面胜诉打下了扎实基础。


结语

再审不易,找到突破口,用严密的逻辑推翻原有观点,说服法官,这三点必须做到:


1.制定逻辑清晰,环环相扣的诉讼策略。比如在本案中,我们大量使用“线形逻辑”和“拆分逻辑”这两种说服力极强的逻辑。


2.制作可视化图表。在本案中,我们给法院的再审申请书中的原审错误示意图起到了重要作用,让法官一看即明白问题所在。和团队进行策略分析时也使用了大量可视化图表,使逻辑更加清晰。


3.法学理论的应用。本案中除了诉讼技巧、策略分析,还有很多对法律适用、解释等层面的分析理解,需要充足的法学理论作为支撑。(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名称已作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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