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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错过了我,你将与五百万擦肩而过
发布时间:2018-06-27| 浏览次数:

    如果你有五百万被人横空夺走,说没就没,你会怎么办?



    小编一定会提着五十米的大刀杀出一条血路……算了,开个玩笑,违法的事咱不干……


作为一个有素质的公民,我们当然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咱找法院!


可是法院竟然判你不能拿回本属于你的五百万!


什么?凭什么我的钱还不是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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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小编在说书?


这可是发生在我大成都的一件真实案例,如假包换,绝对童叟无欺!


所以,到底发生了什么?让小编来告诉你!



    首先,介绍一下事件人物:债主王某债户高牵涉公司Q公司(均为化名)



    事情缘起2011年6月2012年3月Q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因公司需要购买土地向王某借款,王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某个人账户转款300万元、200万元,共计500万元月息2%高某出具相关材料证明该借款用于Q公司,并出具收条。


    一切似乎都很平常……然额……


    2012年3月王某最后一次收到利息后,高某再也没有按照约定向其支付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


    2012年下半年王某突然得知高某已不是Q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都变成了其他人。


    What?这是要跑路啊?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和谐社会嘛,大家好说好商量对不对?所以经法院调解,王某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经签字生效

1.高某在2014年2月28日前向王某支付740万元(本金500万元+截至2014年2月28日的利息240万元)

2.如果在2014年2月28日前没有足额支付740万元,那么高某除了740万元外,还要支付本金(500万元)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2%)

3.案件受理费6万余元,减半收取3万余元,由高某承担(先由王某垫付,高某后期与所欠债务一并支付)



    如果自此之后,高某认真搬砖还钱,那么王某会收回自己的钱财开心地过日子,而王某与高某友 谊的巨轮也将继续航行。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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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书生效后,高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于是王某2014年3月11日向法院请强制执行。但高某并无偿还能力,王某在此阶段没有收回任何款项。


    到此,事情的第一阶段结束,小编的科普时间上线两分钟。



小编科普时间


    从王某起诉开始,她其实已经为后期自己维权的艰辛之路种下了危险的种子。


    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可以看到,在王某首次起诉时,她本应将高某与Q公司一同起诉,而她只起诉了高某,并且签署调解协议,也就等于她承认了债务人只有高某一方,而如果高某此自然人出现什么意外,那么她的债权就有可能会受到影响。并且调解书一经生效,再审的可能性极小。


    给大家科普一下调解书可以再审的两种情况:1.调解书并非自愿签署;2.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


    很明显,王某与高某的调解书两种情况都不符合,那么在后面的事件中,王某再行起诉就极有可能因为调解书而受到制约。



    科普时间结束,下面我们进入事件的第二阶段。


    由于高某没有能力偿还债务,2015年1月7日王某向法院提起与Q公司及高某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什么意思呢?就是高某欠王某的钱,而Q公司欠高某的钱,因此王某起诉由Q公司向她偿还高某欠她的钱。


    紧接着……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3月8日高某患癌去世


    此时,她只需找到Q公司与高某的债务关系证明,那么她的代位权诉讼就很有可能成功。


    然额……


    2015年8月21日王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案件的法律关系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什么意思呢?就是王某认为高某当时借她钱是作为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Q公司借的,这笔钱本就是Q公司欠她的,因此要求Q公司还钱


    后法院经审理驳回王某起诉。因为王某与高某已达成生效调解书,所以判定Q公司与王某之间无债务关系,只存在王某与高某的个人债务关系。


    而此时高某去世且无遗产,这就意味着高某欠王某的财产就这么没了……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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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科普时间再次上线两分钟。


小编科普时间


      前面已经提到,在高某去世之后,王某只需找到Q公司与高某的债务关系证明,即有可能赢得代位权诉讼,她也能实现自己的债权。


      可是她却将代位权诉讼更改为民间借贷诉讼,此时,Q公司则可以根据她第一次的起诉进行抗辩,认为她只认定高某为其债务人而Q公司不是其债务人,且已经签署调解书生效。她的请求也因此被驳回。


      总结起来,在整个过程中,王某由于两次失误使自己再也无法拿回财产,分别是:

1.第一次起诉只起诉了高某,而非高某与Q公司;

2.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更改为民间借贷诉讼。



      小编写到这儿,也替王某感到悲伤。本是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却因为失误让自己与其失之交臂。其实,我们生活中处处都与法律相关,或许因为一个不注意,我们就会损失惨重。


      所以小编给大伙儿提个醒,日常了解法律知识、出现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善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十分必要喔!如果你愿意,关注我们,小编带你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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