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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发声:于欢无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03-29| 浏览次数:

正当防卫岂有罪

法律何辜再蒙羞

于欢被控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代拟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辩护人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防卫行为未过当,不应定罪处刑。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一、实属正当防卫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正当防卫有三个构成要件,分别为权利受到侵害、侵害须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以下分析表明,本案事实符合正当防卫的三个构成要件。

(二)权利受到侵害

证据表明,自2016年4月14日下午4点左右到晚上10点过,于欢母子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且遭受极端污辱,其权利受到侵害不言自明。

(三)侵害须为不法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授权的机关可以对涉嫌违法犯罪者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使赵荣荣(本案高利贷之放贷人)仍对苏银霞享有债权,杜志浩等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追讨债务亦属非法,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何况,赵荣荣述称,其于2014年7月28日借了100万元给苏银霞,2015年11月1日借了10万元给苏银霞;同时,苏银霞述称,至2016年4月,她已累计还款184万元,并被强占住房一套(140平方米,价值约70万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月利率不得高于3%的规定,赵荣荣不仅不再对苏银霞享有债权而且应当将超收的利息返还苏银霞。

(四)侵害正在进行

于欢母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后,除非他们重获人身自由,否则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但本案事实为,一直到惨案发生,于欢母子都未重获人身自由。

(五)一审判决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有二:其一为对方不持有工具,其二为派出所已经出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下面逐一驳斥。

1.关于对方不持有工具

从实体法上说,中国刑法从未规定须侵害人持有工具防卫人才可以行使防卫权,一审法院强行为正当防卫附加一个工具要件属幼稚的教条机械思维的产物。

从常识常情上说,徒手一样可以伤人杀人,何况侵害人杜志浩一伙有11人之众。

更何况,证据显示,侵害人事实上持有工具。证人刘付昌证实:“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往南退。”试问,侵害人手上可以杵人的椅子不是工具又是神马?

因此,以侵害人不持有工具而否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实属大谬。

2.关于派出所已经出警,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1)派出所出警了吗?出了。于欢防卫的时候警察还在吗?证据显示:已经离去!

①“被害人”程学贺陈述:后来派出所的警车到了,派出所的民警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派出所的民警就出去了

②“被害人”严建军陈述:后来派出所的人到了,派出所的民警劝了两句,就离开接待室往外走。

③“被害人”郭彦刚陈述: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帐,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民警出去接待室了

④警方辩称其并未离开只是去院子里了解情况之说不能成立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章“接受案件的程序”之“现场处置”部分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但本案出警警察并未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涉嫌侮辱猥亵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措施即离开现场。即使警方认为杜志浩一伙人尚未构成犯罪,其至少也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也该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而不是听之任之,一走了之。

(2)即使认定警察没离开,防卫的紧迫性也丝毫未减

因为,于欢自述:“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

催债方的么传行也证实:“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女老板和她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可以想见,催债方不是来请客吃饭,不可能仅仅温柔一按(摁)。

二、防卫并未过当

基于以下理由,辩护人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过当:

(一)杜志浩一伙人多势众

(二)杜志浩处于醉酒状态

一审判决书第12页倒数第3到5行,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死者杜志浩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毫克每100毫升。醉酒状态的杜志浩在警方到来之前已经作出了令人发指的污辱行为,很难想象警方离开之后他不变本加厉、丧心凌虐。


(三)身负保卫人民人身安全的警察草草离去让于欢陷入绝望


媒体刊发的据称苏银霞所撰《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载明,案发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因唯一住房被吴学占(本案高利贷之放贷人)派人强占而报警,警方出警后离去,苏银霞想跟着警方离开但被吴学占等人拦截,警方未予处置自行离去,导致苏银霞被强按马桶,受尽屈辱。


本案案发当日,警方到来之前,于欢之母苏银霞已经遭受下体污辱、脱鞋捂嘴、秽语戾骂等种种极端非人污辱。于欢母子忍无可忍之际报警求助,满以为人民警察来了之后他们就会脱困。谁曾想,人民警察潦潦4分钟左右就欲乘车归去,宛若惊鸿一瞥。警方称不是离开而是去院内了解情况,即果如此,但当时的于欢应是以为警察去矣,随之而来的必是其母子二人倍受凌辱,不由于欢不陷入绝望。从下午四点到晚上十点,受困长达六个小时,对警察的到来满怀希望,对其离去倍感绝望。从希望高峰跌至绝望谷底的于欢,好比患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应一心想着保护好母亲和自己,哪里还能如正常人一般精细忖度如何在面对侵害时把防卫控制在适度之间。


(四)于欢被迫行使无限防卫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证据表明,于欢先是被摁在沙发上,挣脱之后情急之中顺手抄起了桌上的水果刀。为求自保,警告侵害人杜志浩一伙“别过来”,但醉酒状态的杜志浩及其同伙置若罔闻,“勇敢”地逼了过去,于欢在被迫近的瞬间举刀而刺,酿成本案。杜志浩一伙对于欢形成围殴之势,应属严重危及于欢人身安全,于欢完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五)杜志浩之死亡结果与其处置不当有关

杜志浩受伤后,其与同伙均未及时呼叫专业医疗机构救护,而是自行驾车去医院,最终导致自己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司法政策考量

长期以来,民间高利贷业者常豢养黑社会性质人员非法催债,而警方常以不介入经济纠纷为由对非法催债行为放任不管,致使民众对公安机关多有失望,社会稳定隐患不少。

于欢亲眼目睹其母惨遭污辱,奋起抗暴,尽显男儿血性,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化,也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值此全国人民奋力建设强大中国之际,于欢行为更是可歌不可弃,可褒不可抑,司法官不可不察。

本案一审判决已然引发全国人民滔滔众怒,若二审判决再有不当,恐令国人更为心寒,司法公信愈加丧失,热血男儿无不缩手,世道人心益趋冷漠。司法在潜移默化地型塑中国国民性格中有着无可替代的特殊引领作用,司法官不可不慎!

习总书记说,唯改革者进,唯创新者强,唯改革创新者胜。长期以来,中国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司法评价时颇为严格。于此契机,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打破一切关于正当防卫的思维桎梏,借鉴中国古代及法治发达国家先进的正当防卫思想,创新中国正当防卫理论,催生美好实践,作出真正无愧于历史和人民的判决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好比污染了河流的水源。本案事关保护母亲,若判决不公,好比污染了中华民族母亲河的水源。但,中国人民有理由相信,能够平反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诸多冤假错案的中国司法机关,必能给于欢一个公正的判决。

综上,辩护人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宣判于欢无罪!


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  李君临

2017年3月29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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