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光沐说法
应对疫期生产经营:专业律师为企业准备的Q&A手册
发布时间:2020-02-05| 浏览次数:

image.png

2020 年初,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国。各省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


国务院办公厅于 1 月 27 日发布《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 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全国多省市印发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对企业复工时间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推后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1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针对加强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做出了通知。


新型肺炎疫情不仅影响着公共卫生安全,同时也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手册尝试从疫情影响下的生产经营、财务与融资、商务合同履行、企业线上化转型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答。欢迎律师同行们多多补充,共同进步。


疫情影响下的商务合同履行问题

Q:企业无法向下家供货,所以不想继续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但是采购合同早已签订,现在能否直接通知供应商,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不可抗力”,不再采购原材料也不承担违约金?

A: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企业此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因此解除、不再履行,还要具体评估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都有哪些,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


如果合同双方对此认识不同,无法协商一致,在诉讼或仲裁中还要看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能否充分举证证明。因此建议企业在做出通知中止、解除合同这些重要决定之前,要与法务或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推演,避免草率行动构成违约。


Q:我的企业情况与问题 1 相反,我们发现上游供应商企业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了,应当如何处置?

A:第一步:首先采用书面《问询函》的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上游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


第二步:如果发现上游供应商的正常生产确实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向上游企业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第三步:解除合同的同时与上游供应商就先期合同履行中的收货交付、付款对账等问题达成《商业备忘录》,便于后期工作开展。


Q:经营餐饮及住宿业的企业,疫情期间因倡议减少聚会和外出导致生意惨淡,经营收入无法支付租金,企业能否与出租方协商降低房租?

A:餐饮、住宿企业可以向出租人要求减免租金。建议:


第一步:汇总因疫情造成的经营业绩锐减情况,同时对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管制通知备案存档。


第二步:援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申请减免房租。


需要注意:不建议承租人以疫情为由直接向出租方发出《止付通知》,解除或者中止合同履行。此外,承租人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需要向人民法院主张。


Q: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工期很赶,按原计划春节假期后立即复工才能赶上如期竣工,结果为遵守延期复工规定无法复工,工期必然逾期,届时将面临甲方罚款,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A:施工单位应当收集政府要求停工以及允许复工的文件,并及时书面告知发包方。证明在施工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因遵从政府要求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该延误期间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属于施工单位违约,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Q:旅行社已经收取团费还未出行,因遵守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而停团,旅行社是否需要向客人全额退团费?

A:如果旅行社尚未因为出团花费费用,则应当向客人退还全部团费。如果旅行社为出团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了一些费用,比如预定宾馆、酒店、车辆等等,而且该费用无法由旅行社与第三方之间通过协商、延期履行合同等方式解决,则属于旅行社因不可抗力所遭受的损失,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应由旅行社和客人共同分担。


如果旅行社向客人全额退还团费,等同于由旅行社承担因疫情导致的全部损失,对其有失公允。故,旅行社无需向客人全额退还团费,其有权从团费中扣除应由客人分担损失的部分,将余额退还客人。


Q:生产防疫产品的工厂由于响应政府要求,优先生产防疫产品供应医院,导致向其他普通采购方的供货订单无法如期交货,工厂及采购方能否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订金是否要返还给采购方?

A:工厂可与采购方协商延期交货时间,如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则变更交货时间;如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则可协商解除合同。如采购方的合同目的因延期交货而无法实现,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如工厂尚未就采购方的订单进行准备,亦未产生费用,则订金应当全部退还。如工厂已为采购方订单花费费用,则该部分费用应由双方分担,可从订金中扣减,将剩余的部分返还给采购方。


Q:运输企业收取运费进行货物运输,遇到疫情导致高速关闭,走其他道路绕路,花费时间长且增加了高额的油费,导致运输成本超过了运费,运输企业能否要求货物托运方追加运费?

A:可以。由于疫情的原因,签订合同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运输成本超出运费,对于运输企业而言,不仅没有利益甚至亏损。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运输企业显失公平,其有权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Q:外贸公司向生产企业下发了服装生产订单,计划春节后生产并向国外客户交货。疫情来临,该生产厂家无法如期开工,外贸公司无法按期发运货物给国外客户,外贸公司可以向国外客户要求顺延交货期限,且不被处罚违约金吗?

A:可以。由于疫情影响,导致外贸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且延期交货完全系由疫情导致,故外贸公司可免除违约金的支付义务。在具体主张时,外贸公司可以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的线上认证平台,开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但必须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其他生产经营问题 

Q:疫情期间物资供应紧张,企业产品/服务能够随意涨价吗,应当如何定价?

A:我们建议:在疫情期间生产企业不得肆意涨价,哄抬物价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


对于如何定价问题,各地情况不一,可以参考各省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行为作出的相关规定。


Q: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银行短期贷款马上到期,应当如何处置?

A:我们建议:企业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实际情况,提供有效资产证明、待履行合同等证明材料,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短期贷款还款期限或者续贷,减轻还款压力。


相关依据: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Q:受疫情影响,传统行业前期股权投资方要求提前退出或履行对赌协议,如何应对?

A:在当前情况下,企业需要探索多元化发展途径及线上业务模式,及时对未来发展前景作出预判,积极与投资人协商战略发展调整方案,协商延长退出期或修改对赌协议。


考虑到当下投资环境,新项目投资趋势进一步走低,投资机构为了维持已投项目平稳,可能会通过追加投资避免已投企业暴雷。可见争取投资人手中的追加投资计划,将成为今年被投企业重点考虑的问题。


作为被投资企业,如果能够尽早作出筹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获得再投资的机会将会增大。


Q: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如何处理?

A: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三角债压力,应收款管理在企业经营中将成为较为重要的环节。


首先要评估下游企业的资信和未来履约能力的改善,如果是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企业,可以接受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如果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企业且账款难以收回,旧账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对于风险已经比较高的企业,需要终止合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清收处理。


Q:受疫情影响,企业营业收入锐减导致企业负债率上升,应如何应对?

A:因疫情影响,可能会导致企业营业收入下降。受较大影响的企业要充分评估行业影响,即此次冲击并非针对某几家企业,而是针对整个行业,今年许多行业的三角债会明显增加,所以需要谋求行业内的新模式。


比如加大线上运营投入,直接面对 C 端;加速资金回流,控制好自身现金流;与债权方进行主动沟通,延长账期;与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与债权人达成债转股协议,互相持股,加强合作紧密程度,降低企业负债率。


Q:企业已有欠债或融资,但受疫情影响可能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如何处理?

A:我们建议:


  • 梳理并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取得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充分谅解。

  • 做好企业与个人资产的风险隔离,避免创业失败,倾家荡产。

  • 如果企业具备一定的优势,仅仅因为现金流问题无法经营,可以考虑寻求行业内较大企业或者国企的收购,维持企业的生存。


企业线上化转型的法律应对

Q:企业线上化转型的过程中,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方面有哪些法律注意要点?

A:企业数字化转型主要是以客户数据为核心,通过数据技术和数学算法切入业务流,形成的运作闭环。因此在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企业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收集、清洗和整合等数据处理。


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满足隐私政策对用户信息的严格规制,需要符合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匿名化规定,具体表现为:除目的所必需外,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消除明确身份指向性,避免精确定位到特定个人。


此外,使用个人信息时,不得超出与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上述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再次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Q:企业在线上化转型过程中,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方面有哪些法律注意要点?

A:首先企业作为网络运营者主体必须要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一方面需要履行相应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其次要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同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每年对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如果违反《网络安全法》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平台内容审核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Q:企业线上化转型的过程中,对于数据资产保护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A:首先,在清楚的认识自身业务的基础之上,要清晰地识别出企业的重要数据资产,投入人力、物力,有针对性的保护企业数据;


其次,将识别出的重要数据进行分类,根据数据客体的不同,进行不同数据的风险分析。将每类数据的可能风险问题串联起来,推演出更具结果导向的数据风险场景;


最后,针对风险场景中的流程及信息系统层面的管控薄弱环节设计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需要以健全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为基础,建立数据保护机制需要构建管理治理机制、数据处理机制以及 IT 技术支持。


后记

本手册编撰完成之时,正是原定春节假期结束恢复工作的时间,目前全面推迟复工已成现实。随着人员流动被限制、大型群体性活动被禁止、各行各业抗击疫情措施的落实等等,疫情给经济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随着疫情的持续期间和发展走向,今后可能还会有更深更广的影响出现,企业在 2020 年春节后的经营前景不容乐观。


短期来看,疫情直接考验企业面临重大危机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甚至给一些小微企业带来生死存亡的考验;长远来看,在风险中迎接挑战,适时进行企业升级改革转型,化风险为机遇,或许也是企业涅槃重生的良机。

期待在企业直面疫情冲击时,与各位一起,尽专业所能,贡献一份力量。


 
 
Copyright @ 2017 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蜀ICP备18006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