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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百万房产遗赠保姆”起争议,近三百份判决教你如何避免遗赠纠纷
发布时间:2019-05-23| 浏览次数:

不久前,一八旬老人立遗嘱拟将百万房产遗赠保姆,在网上引发热议。


有网友称“现实版苏大强”“老人太不体谅儿女了”“老人自己的财产,有权自由处置”等等,讨论非常热烈,各种意见层出不穷。


这里涉及到一个专业名词“遗赠”,那什么是遗赠呢?


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过去,老人立遗嘱进行财产分配,大部分直接把财产留给儿女,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如今越来越多的老人通过订立遗嘱等方式,非法定继承人、非亲属,也在老人遗产接收的考虑范围内,由此产生遗赠纠纷也就多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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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北京、上海及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涉及房产的遗赠纠纷近些年来呈上升趋势,四川省遗赠纠纷案例数量为中西部地区之首。



为此,光沐律师家事团队分析了近四年法院公开的涉及房产处置的遗赠纠纷判决,借用可视化法律大数据,深度剖析遗赠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教你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如何顺利接收遗产以避免遗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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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索案例,遗赠纠纷以房产最多。老人设遗嘱,把房产留给(外)孙子女的案件占比最大,占比超过50%,其次是把房产留给侄/外甥;在非亲属中,男女朋友获赠房产的占比最高,其次有同事的儿女前妻/夫、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团体组织等。


备受网友关注的“保姆获赠百万遗产”,就属于后者,在检索案例中有10例之多。


绝大部分遗赠纠纷案例是受遗赠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占比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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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因“死无对证”,未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对遗嘱内容不予认可;


2.不同的人各手持一份遗嘱,究竟以哪份遗嘱为准,双方争执不下;


3.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4.遗嘱没有经过公证;


5.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争议;


6.受赠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对遗赠进行表示等等。


这其中有1例北京案例,法院认定保姆所持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能认定遗嘱真实有效,被判驳回起诉。

 

那么怎样避免这些遗赠纠纷呢?



一、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检索案例中,自书遗嘱占比最大,其次是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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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遗嘱时形式上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1.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遗嘱订立时间;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订立遗嘱时间,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口头遗嘱仅在遗嘱人处于危机情况下订立,并要求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对口头遗嘱还有进一步的限制,即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合法有效的遗嘱除了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之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实质要件:


1.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骗的情形;


3.无伪造、篡改(篡改部分内容无效)的情形。



二、经依法设立的国家公证机关公证



检索案例中,有76%的遗嘱系经过公证的公证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中有96%被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公证遗嘱经依法设立的国家公证机关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可以极大地减小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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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注意: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虽然律师见证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属于“私证”,而非公证。因此,由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订立的遗嘱并不等同于公证遗嘱。



检索案例中多有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争议。


有不少案例,被告以老人立遗嘱期间患有阿尔茨海默症为由,主张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遗嘱内容非真实意愿,尽管举出病历作为证据,但法院通常认为患病不等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非真实意愿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被告往往面临所举证据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困难。


因此,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可能存在因年迈、疾病等导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为减小争议,建议在订立遗嘱同时申请对遗嘱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三、有多份遗嘱按哪一份执行



检索案例中有过半数的案件都存在不止一份遗嘱的情形,如何确定唯一合法有效的遗嘱就至关重要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在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原则上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存在例外情况。


公证遗嘱必须经公证才能变更、撤销,因此,若前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后一份遗嘱为非公证遗嘱,则仍以前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四、确认对遗赠房产的所有权份额



检索案例中存在着相当比例的遗嘱人无权处分非本人财产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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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典型的是在遗嘱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举个例子,老张、老李二人婚后育有三个儿女,购得房屋一套,登记在老张名下。老李先于老张去世,且未立有任何遗嘱,老李去世后老张一人独居,三个儿女共同出资聘请了保姆小蔡照顾老张的生活。



老张感念保姆小蔡的尽心照顾,而三个儿女都极少回家看望自己,因此,立下自书遗嘱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保姆小蔡。后老张因病重不治离世,保姆小蔡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老张三个儿女配合房屋过户。



在这个案例中,房屋虽然仅登记在老张个人名下,但仍属于老张、老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50%的份额。老李去世前未立有遗嘱,则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老张及三个儿女各继承1/4,因此,老张仅享有该房屋5/8的份额,其在遗嘱中对该套房屋中属于三个儿女合计3/8的份额的处分系无权处分,应属无效。



五、在两个月内作出受遗赠的表示



在检索案例中,原告(受遗赠人)诉请被驳回,除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真实性无法认定外,绝大部分原因便是未在法定时间内对接受遗赠作出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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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案例中,受遗赠人接受遗嘱表示方式主要有口头表示、发文件、公证、实际占有、诉讼等,其中口头表示所占比例最大,其次是实际占有和诉讼。


受遗赠人应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主要在于法定两个月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及已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举证。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但有司法观点认为遗赠系遗赠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受遗赠人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若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则自然应自知道之日起计算两个月。


另外,受遗赠人需要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其中口头表示是最常用但也是举证难度最大的。受遗赠人需要向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但在诉讼中往往受遗赠人和法定继承人即为争议双方,因此,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会承认受遗赠人向其口头作出过接受遗赠的表示。



公证、发文件举证难度相对较小,且仅受遗赠人单方即可完成。公证声明,只需提交相关公证文书即可证明已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发接受遗赠声明书等文件,最好是通过邮寄,要保留寄送材料,如快递存单、邮件妥投记录单等,且需注意应在快递单上注明邮寄的是接受遗赠声明书。



诉讼,即指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直接以诉讼方式向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受遗赠人无需再另行表示亦无需举证。



实际占有,是以受遗赠人占有、使用或处分房产的行为推定受遗赠人已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占有房屋产权证书、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等,法院裁判倾向基本对此作出肯定性认定。




订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写进遗嘱的内容需字斟句酌,任何字词的差错或不当使用,都可能导致立遗嘱人的意愿无法实现,由律师帮助设计方案,最大化地为后代谋福利,做好家族财富传承是非常有必要的。


最后,光沐律师家事团队再次提醒:


1.(外)祖父母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外)孙子女并非遗嘱继承,性质为遗赠,遗嘱人离世后,作为受遗赠人的(外)孙子女应在法定期间(2个月)内向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2.遗嘱见证人须2人以上,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非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包括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受遗赠人的债权人)。


3.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应采用公证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效力。即,若遗嘱人先立有公证遗嘱,后又立自书遗嘱改变前述公证遗嘱内容,未对自书遗嘱进行公证的,遗嘱人离世后,仍按先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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