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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事】千亿矿权案中央特别调查余波:崔永元“失声”多日,是否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19-05-23| 浏览次数:

即使最伟大的编剧,在看似平常实则魔幻的生活本身面前,也不得不甘居次席。

——题记




序  章

前几天,法律人的朋友圈又被一个惊天大案刷屏,就案涉矿权潜在价值而言,这可能是共和国历史上最大标的案件——


这就是著名的“凯奇莱案”


2018年底,有媒体以《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在审理机关丢失》为题刊发报道,引发舆论关注


后因崔永元发微博贴出部分失卷内容再加该案原承办法官王林清视频加持


遂致举国哗然,舆情汹汹


今年1月8日,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成立联合调查组,就网传之卷宗丢失等问题展开联合调查


2月22日晚间,联合调查组公布了调查结果


核心结论是,原承办人王林清监守自盗,贼喊捉贼


面对这样的结论,我一开始也颇觉虎躯一震


王员外,你是要闹哪样?



1

员外郎?员外狼?


早在调查结果公布前一个月,就有自称王林清同事者以“好青年是我啊”为名在微信公号“法律人夜读”发表题为《坑了哥的王“影弟”:同事眼中的王林清前法官》一文(以下简称《影弟》)。


《影弟》在篇首设问:王林清是市井无赖还是盖世英雄?是沽名钓誉还是维护正义?


然后,《影弟》作者以自己所见所闻描绘出了一个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在单位如入无(女)人之境,对女生喜欢贴面捂死,女生都要夺路而逃,只有利益,没有亲情,没有友情的另一个版本的员外狼形象。


此前我没有机会看到《影弟》一文,今年1月6日我甚至还在朋友圈转发了为王林清唱赞的《员外郎王林清》一文。


当然,我也不能仅凭《影弟》作者自称系王林清同事就对文章内容真实性深信不疑。作为法律民工,我知道,凡事都要讲证据,要不然与猪何异?


自古以来真相就是奢侈品,何况现在这个后真相时代。区区一介法律民工,证据从哪里来呢?


人说有图有真相,我决定先分析中央调查组介入之前网上流传的王林清口述视频,因为调查报告公布后的王林清受访视频可能会被质疑是迫于压力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王林清自述:……第二个案件,就是山西省王永安和王见刚侵犯财产权一案。王永安把自己的矿产转让给了王见刚,事后,发现铁矿资源相当丰富,就反悔了,要求王见刚把转让出去的矿权再转回来……山西高院认定王永安没理,这个铁矿就应该给王见刚。所以,一审法院就判决王见刚胜诉了,王永安就败诉了,当然,王永安不服,上诉到最高院。


王林清又说:我一审,经过开庭、调查、取证,就认定,双方的这个矿产转让合同有效,而且,王见刚也支付了转让的对价,也办理了相应的批准手续


你们听王林清这么一说,是不是妥妥地认为这是一个矿权转让纠纷,王永安妥妥地背信弃义?


但是,作为一个执业近15年的法律民工,我把王林清本人写的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案二审判决书[案号:(2012)民一终字第65号]反复看了几遍,发现王博士刚好说反了。


事实上,是王见刚受让了一个独资企业(大源采矿厂)的全部出资人权益,然后将其中部分出资人权益转让给了王永安,两人(其实王永安背后还有其他人)合伙经营该采矿厂,之后因王永安把持企业经营拒绝向王见刚分红,故而王见刚提起诉讼。


比较一下,王林清在自录视频中说是王永安把矿转让给王见刚,但事实是王见刚把部分出资人权益转让给王永安;山西高院判决王永安应当向王见刚支付约3800万元经营利润,王林清却说山西高院认定这个铁矿就应该给王见刚。


而且,这个案子明明白白是出资人权益纠纷,绝不是王林清在视频中所说的矿权转让纠纷;出资人权益转让无需也未经任何的审批手续,王林清居然煞有介事地说办理了相应的批准手续。王博士,你是坟地里头撒花椒,准备麻鬼索?


当然,大家可能会说,人家王林清录制视频时权当是演戏,既不是在法庭上审案,也不是写学术论文,说话可能没这么严谨。但同一段视频中,王林清在指控原最高法院监察局闫长林请托他照顾王永安时,先用“暗示”后用“明示”,可谓字斟句酌,完全不是率性乱说的样子。


此前,《员外郎王林清》一文称王林清为烟台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民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著作等身,一副学霸开挂的样子。


但我在王见刚案二审判决书中却看到,王林清有六处地方均把“太原仲裁委员会”错写为“山西省太原市仲裁委员会”,另有一处把“该案”错写为“本案”。要知道,根据仲裁法第6条、第10条,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即使刚刚出道的执业律师,恐怕也知道地名和仲裁委员会之间不能有那个“市”字。一般只有普通老百姓才会把某某仲裁委员会误写为“某某仲裁委员会”,但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博士(后)却宛如浑然不知道那是一个错误写法。


更令我唏嘘的是,王林清在视频中说,2014年6月,最高法院欲对他实施抓捕,江苏高院时任院长许前飞坐镇南京亲自指挥,宿迁中院院长汤小夫亲率几十名法警把他从宿迁宾馆抓到了宿迁法院。


我在想,一个地级市中院统共有没有几十名法警?再者,怎么说王林清博士(后)也是一个文人,又不是穷凶极恶流窜犯,即使宿迁中院真有几十名法警,犯得着倾巢出动去抓捕一个溜溜的他吗?相比之下,中央联合调查组报告称出于安全考虑,沭阳县法院安排五名法警备勤,这种说法更具可信度。


为什么我纠结到底是五名法警还是几十名法警这个细节问题?一滴水可以透射太阳的光辉,所以这个细节不是无关痛痒,而是至关重要。王林清博士后自述录制视频是为了万一遭遇不测就通过家人把视频公开,可见他知道录制这个视频是一个严肃的证据保全过程而不是演戏一样闹着玩,因此他应当对所说每一个字负责任。但很可惜,王博士虽然受了10来年的法学教育,虽然对“暗示”“明示”区分得清清楚楚,但还是没能做到严谨认真地说话。


他可能以为自己在讲评书,必要时必须夸大一点点(嗯,就夸大了几倍十来倍而已)以让听众热血沸腾血脉贲张。


我遇到过这样的人,不夸大其词觉得很无趣,而且,他觉得像我一样每一句话言必有据极其乏味无趣。


但是,如果一个人不耻于说谎,你还敢相信吗?当王林清博士为了唤起网络舆情而刻意编辑事实,我们还敢相信他吗?



2

飞蛾投火为哪般


许多人质疑,王林清自己偷了卷,自己跑去给领导说,现在事隔两年又自己在网络上爆料,难道他是吃饱了撑的非要自投罗网?一个学霸,智商怎会如此之低?


我认为,他录制视频后默许或授意(此处系合理推断)崔永元于去年底在网络上发布,大概率是觉得既然当年(2016年11月)偷卷时自己都没事,现在时隔两年很多证据荡然无存火更不会落到自己脚背上,视频发布出来只会让老东家狼狈不堪手忙脚乱,更可让全国人民关注“凯奇莱案”以利益发哥(赵发琦)。


至于当年偷卷后主动向庭长报告,他现在自述是想让庭长觉得卷都找不到了,更换承办人很麻烦,卷不齐没法移交给新承办人,干脆就不换等王林清接着办;一旦庭长说让他接着办,他便择机把卷还回去。这种说法我觉得具备合理性。这也能解释为什么他只偷拿了一部分根本不足以阻碍办案的卷宗材料,因为一则他本就是虚晃一枪想诱导庭长同意他继续承办案件而不是真想彻底拆台,二则他毕竟也受过多年法律教育,彼时还是担心把事情得太大自己HOLD不住。毕竟,那时他还不认识“人民英雄”崔永元,底气有点不足。


只是不曾想,庭长果然是庭长,不按博士套路出牌,卷找不到也要换承办人。承办人更换后,王博士可能和新承办人不是一个办公室,所以一直没找到机会把偷拿的卷还回去(尴尬.jpg)


王林清在自录视频中称因为未按照院领导和监察局闫长林要求支持王永安,院里就动用法警抓他对他打击报复,但其没有说因院领导报复而不让他入额,因此我认为他现在自述自己主动不想入额具备可信度。


以上分析表明,王林清博士先是在2014年被单位调查被党政处分(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后又在2016年因篡改年龄被单位诫勉谈话并被拒绝推荐参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这个称号宛如中国版的诺贝尔法学奖;当然,诺贝尔有化学奖,没有法学奖),再加上凯奇莱这个大案子又不让他办(讲真,我也好想办这样的大案子。涉案矿权价值几千个小目标,办起来好嗨的赶脚),让他深觉人生不得意,遂欲散发弄扁舟。


有人质疑说,王林清拿走全部正卷和部分副卷,这么大案子卷宗得有几十本,王林清这么大张旗鼓地偷不是此地无银不打自招吗?但事实上,王林清在自录视频中说其仅拿走二审的一本正卷和一本副卷。据路边社消息,副卷内容本就不多,二审正卷无非就是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新证据、庭审笔录、送达回证等这些材料。我看了几遍“凯奇莱案”二审判决书,新证据量不多,都是书证,无财务账簿、评估报告、鉴定审计等材料,所以一本正卷不会很显眼,大多数公文包应该都能装得下。


有律师同行质疑,说从联合调查组公布的调查报告看,证明王林清盗窃案卷的证据似乎只有口供这些主观证据,没有客观证据。我觉得这个质疑不无道理,作为一个普通法律民工,我的确不知道调查组究竟有没有起获那些被盗案卷?如果起获了,为什么调查报告不提?如果暂未起获,我只能说,看来联合调查组也缺一个特别优质的法律顾问。如蒙不弃,我愿挺身而出。财政部条法司540万元请法律顾问,我的顾问费调查组可以看着给(捂脸.jpg)



3

千亿矿权归何处


有律师同行学法律学得认真,在调查报告公布后,一连串地提了10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根据中国根本大法,只有法院才是审判机关,中央联合调查组没有法院参与,调查组无权凌驾于法院之上对“凯奇莱案”“王见刚案”判决是否正确作出审查。


此言大谬。殊不知,中国根本大法除了规定法院是审判机关,也规定了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而且,刑诉法第19条也明文赋予检察机关对多项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享有侦查权。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其中就包括对枉法裁判犯罪享有侦查权。试问,若无权判定法院判决是否正确,检察院怎么行使对枉法裁判罪的侦查权?又如何行使根本大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而中央联合调查组有最高检派员参与,从法律上说当然有权对判决是否正确作出认定。


也有一位企业家朋友打电话问我,说赵发琦应该得到矿权却没有拿到,这样的判决怎么能是正确的呢?


我说,首先,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签署的合同叫合作勘查合同而不是探矿权转让合同;其次,虽然双方在庭审时均认可签合作勘查合同就是想实现探矿权转让之目的,但合同全文16条,没有一条明确说到探矿权要由西勘院过户至凯奇莱公司名下;最后,即使认定双方合同系探矿权转让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生效。在行政机关批准之前,凯奇莱公司也不可能拿到探矿权。而且,照目下情势,凯奇莱公司以区区1200万元想受让千亿矿权,如此天量的国资流失,行政部门断无胆量批准这样的矿权转让合同。


不过,中央联合调查组调查报告也指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书》约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完毕。此处履行完毕是否包括千亿矿权被贱卖至该第三方调查报告未予明言。但若真如某些网文所说赵发琦没拿到这千亿矿权,一位叫刘娟的神秘女富商却拿到了,也委实令人心寒。


此外,不知道西勘院与第三方另行签署的合作勘查合同是什么时候履行完毕的?若在最高法院判决之前就已履行完毕,则西勘院在事实上就不可能再与凯奇莱公司履行合作勘查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110第1项,最高法院就不应该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继续履行合作勘查合同



4

人民英雄崔永元?


你要挺身而出,站出来说出真相。为了你的朋友,站出来。即便你只有孤身一人,也要挺身而出。

from电影《NORTH COUNTRY》(译《决不让步》)

  

很长时间以来,崔永元被许多人顶礼赞誉,有人称其为中国脊梁、正义化身,甚至有人创作了一首《崔永元之歌》,对其推崇备至。


但中央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公布后,有律师同行发声,问既然王林清涉嫌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崔永元是否构成共犯?


我认为,根据刑法398条第2款,虽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但崔永元并不必然与王林清构成共同犯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给其他人或组织,过失指未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保密规程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但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均应有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接触到的相关信息属国家秘密仍故意泄露或因疏忽大意造成泄露这样一个前提。


就本案而言,虽然崔永元是中国名嘴、传媒大学教授,但毕竟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不一定知道王林清发给他的信息属国家秘密;相反,他有合理信赖认为,最高法院法官授权或允许他对外发布的信息不会涉及国家秘密。因此,我觉得崔永元构成犯罪的机率不大。当然,如果王林清已经告诉崔永元相关信息属国家秘密,或有证据证明崔永元知道属国家秘密仍对外发布,则另当别论。


就我个人而言,我一向膜拜崔永元的才华和胆识,所以衷心希望他能平安无事。


不过,崔永元把王林清自录视频剪辑后在网络发布给人一种编辑事实误导公众的感觉,我个人很不赞同。


“程庭长说,监控录像能够显示出我那天第三次汇报以后,带着卷宗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我把卷宗放到办公室以后,一会我就空着手走出了办公室,进了一个同……第二天监控就坏了”


此处省略号部分显然是被剪辑过,所以呈现一种断裂状态。


到今天,崔永元已失声多日,但愿一切安好。



5

何以司法


我写这篇文章,表面上给人想蹭热点的感觉(反正我说不是蹭热点也没人相信),但实际是想借此契机给庙堂提点建议。


凯奇莱案卷宗丢失之所以几乎举国关注,是因为一方面案涉矿权价值巨大,而且正值国家大力呼吁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风口,但我觉另方面可能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因为这个事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2010年,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受贿和贪污被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最高法院另一位曾任副院长奚晓明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


两位最高司法机关的曾任副院长,曾经都是司法领域的大神级人物,翩翩学者风度,巍巍法相庄严,谁曾想,揭下画皮,是如此面目。


至于时不时曝出的各地各级法官贪腐窝案或孤案,也不时侵蚀着中国人民对中国法治的信心


正如元首援引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的确,人类社会主体众多,思想利益多元,难免会发生各种纠纷争执。发生纠纷不可怕,因为现代国家都建立了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法院。只要争议到了法院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社会和谐稳定不会成为问题。


但中国司法现状却大有改进空间。正是在此种背景下,凯奇莱案卷宗丢失事件引爆舆论场便顺理成章。


毫无疑问,凯奇莱案刚爆出时,全国人民多数都很惊诧,渴望有司介入彻查。1月8日,中央联合调查组成立后,全国人民给予厚望。2月22日调查结果公布后,法律人群陷入分裂。


我听到不少法律人质疑的声音。但是,我发现这些质疑要么是以王林清的学霸人设为立论基础,要么根据猜度和怀疑大声嚷嚷,我甚至怀疑很多人根本没把调查组调查报告读完就开始发表意见。


因此,我决定为此事件写一篇文章。无论这篇文章是否能够发出,我想作为法律人,我必须有所行动,以无愧于我们伟大的国家,无愧于这个伟大的时代。


我花了两天时间,在家反反复复阅读调查报告、两案裁判文书,查阅相关法律依据,又翻来覆去把原来王林清的自录视频看了几遍,自觉有理有据之后,开始写作本文。


总体上,我赞同中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但我希望,庙堂能够不停留于就凯奇莱案谈凯奇莱案,而能以此案为契机多听听民间声音,彻底解决司法痼疾,高涨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正如调查组指出,最高法院也存在不按审限规定结案问题。凯奇莱案从2011年审到2017年;王见刚案2014年6月裁定提审,迄今已近五年仍未作出再审判决,均可谓旷日持久。按照民事诉讼法176条和207条,两个案件原则上均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最高法院尚且如此不尊重审限,下级法院就更是基本没把审限当根葱。


但,律师同行都该知道,不尊重法律规定的审限其实在我国司法实践根本都不是问题,司法公正才是问题


我曾在最高法院公报上看到这么一个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四川金核公司在新疆塔什库尔干县合法取得一个探矿权,然后以该探矿权为基础与新疆临钢公司签署合作勘查开发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


新疆临钢公司以四川金核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作勘查开发协议并要求四川金核公司返还3500万元并赔偿损失。新疆高院一审认为合同解除条件不成就,驳回了新疆临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新疆临钢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居然以双方的合作勘查开发协议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规定为由判决双方合作协议无效,并基于合同无效判决金核公司返还临钢公司3500万元并赔偿损失250万元。


二审判决这样阐述判决理由,《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金核公司与临钢公司合作勘查协议内容属于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属于自然保护区条例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双方合作协议无效。


乍一看,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没毛病。


但,《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的完整内容是酱紫的: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自然保护区条例》并不绝对禁止采矿;当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允许采矿。


那么,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另有规定呢?


答案是肯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大家发现没有,金核公司依法取得的探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用益物权,但却被最高法院以位阶更低的行政法规废掉了武功。


而且,不知有意还是无意,最高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只写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之前半句,但书部分一个字没写。


事实上,如果真的出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考虑,法院也不应该径行判决合同无效,而应该向探矿权颁发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法撤销在自然保护区内发放的探矿权行政许可(当然,前提是依法可以撤销),然后再基于新的事实作出判决。在行政机关撤销探矿权行政许可之前,法院径行根据行政法规判决合同无效,难言妥当。


话说,金核公司是国有企业,临钢公司是民营企业,庙堂号召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但也不是这种保护法吧?


此处说明一下,这个案子不是我代理的,和我本人没有一毛钱关系。只是我在研究法院判决的时候不小心看到这个判例,实在让我有点凌乱。



6

未来何来


元首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许多法院也把这句话刷在了墙上。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顶层设计;但再好的顶层设计,如果没有与之对接的底层设计,都可以流于看起来很美而已

元首说,从严治党要抓住“关键少数”。


窃以为,纯洁司法 ,也要首先纯洁最高法院和各省高院这关键少数。如果把最高法院和各省高院建设好了,中国司法再差也差不到哪去。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我们国家二审终审,假设一审不公正,二审还不公正,但你申请再审原则上至少可以到各省级高院。只要省级高院和最高法院公正无偏,被错误判决的案子总会被纠正过来。


但现在现实情况是,不要说省级法院对再审申请时或草草驳回, 就连最高法院对再审申请之审查也难说尽善尽美。


虽然,不公正判决在总体上比例可能并不高,但每一个不公正判决都可能给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带来对中国法治的深深失望。


为让中国法治环境越来越好,我有三个具体建议:


第一,原则上所有案件不仅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全文公布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再审申请书、执行异议书等相关文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时除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愿公开的除外)。


许多律师都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当法官无法正面回应一方当事人之合理合法权利主张但又不想支持该方当事人时,通常在判决书中根本不把该方当事人的主张写出来。因此,单看判决书,一般都能自圆其说。殊不知,很多当事人的理据都被法官阉割了。


但如果把起诉状上诉状代理词等文书一并公布,则会将当事人主张、相应证据、法官判决及其理由真正完完全全暴露在阳光下,如此,法官们再想徇私枉法还是滥竽充数,恐怕操作起来会很难。


第二,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享有接访权、调查权并真正运转起来


第三,加强媒体和社会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不特定律师发放司法质量调查问卷。



最后总结:


万物自然生长,人群熙熙攘攘;

大道不拒闾巷,法治成就梦想。


法律必须被信仰,法治必须被信仰

越多人信仰,越多中国力量


(2012)民一终字第65号: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76c3fc8a-870a-4c60-a158-6c86f1567df4&area=0&index=3&sortType=1&count=3&conditions=searchWord%2B(2012)民一终字第65号%2B1%2B(2012)民一终字第65号

(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bcac210-26eb-401d-aed1-fd7413625bfe&KeyWord=(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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